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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XX有限公司诉山西XX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
来源:杨帆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5-10
浏览量:498

案件描述

2013年9月28日,我公司与被告签订《钢带输送销售合同》,被告从我公司购进420000元的钢带输送机,但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支付了126000元,2013年11月5日支付了126000元,尚欠168000元货款未付。另外2013年10月23日我公司还与被告签订了《工业产品买卖合同》,被告再次从我公司购进140000元的钢带,该合同仍欠8000元货款未付。综上两次合同被告共计欠款176000元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公司剩余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。


因被告行将破产,债务累累,故我方灵活应变与被告签订庭前和解协议,以求最大可能性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被告承认原告所述签订合同及货款的给付情况属实,现尚欠176000元货款未付也属实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。


调解结案

原、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:

一、被告山西XX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9日之前给

付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100000元,双方就此合同纠纷全部了结,原告放弃对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,今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向被告主张该项权利。

二、如被告山西XX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如数给付上述款项,则应给付原告货款1760OO元,并从2016年4月10日起按月息2分的利率计算利息,算至履行完毕时止。

三、案件受理费3820元,减半收取1910元,由被告负担。


律师观点分析

一、原被告双方所述签订合同及货款的给付情况和现尚欠我方176000元货款未付有事实与法律依据;

二、鉴于被告债务严重,企业将要破产的情况下,我方同意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;

三、在双方互相尊重、互相信任的情况下,双方达成了庭前调解协议,且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履行了给付义务,案件圆满结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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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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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杨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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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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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102*********2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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